江阴市山东商会章程
(草案)
(提请江阴市山东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山东商会是由在江阴的山东籍工商企业和部分热心商会工作的山东籍人士组成的组织。
第二条 本商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组建并结合江阴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整合资源,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江阴、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 “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教育”,并在国家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当地的政策与法规。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江阴市工商联、江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智富大厦1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会员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江阴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应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山东籍在江阴地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备案;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业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之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阴市工商联、江阴市民政局批后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山东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报江阴市工商联批准后方能实施。会员大会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须报江阴市工商联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阴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产生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
(五)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六)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聘任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人选需经多方协商推荐并由江阴市工商联考察提出意见后,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领导班子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本商会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支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坚持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
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本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 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江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